法律定性:重新司法鉴定属于对已进行过的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从而申请再次鉴定的行为。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符合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权利义务:申请方有权利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鉴定机构需依据合法程序进行鉴定。关键构成要件:即上述规定中的四种情形,需准确判断是否符合。实务建议:收集证据:收集证明原鉴定存在不具备资格、程序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况的证据。申请流程:向负责案件审理的法院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及附上相关证据。等待审查: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若准许,会指定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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