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是期间恢复的相关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时间规定的范畴。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当事人因不可抗拒原因(如自然灾害、重病等)或其他正当理由(如意外事件等)耽误了诉讼期限时,可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向法院申请继续进行应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法院有权裁定是否准许。权利义务:当事人有申请恢复期间的权利,需说明耽误期限的原因及障碍消除情况;法院有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的权力和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二是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申请,三是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4. 实务建议:当事人若要申请期间恢复,需及时收集证明耽误期限原因及障碍消除情况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灾害相关证明等。向负责该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事项及理由。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当事人需等待法院裁定结果。若准许,按照法院要求继续进行相关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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