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上海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独立适用附加刑意味着不判处主刑仅适用附加刑。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在案件侦查、起诉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等就有可能被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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