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法人股东欲退出公司,而其他股东不同意,这涉及到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及股东间权益平衡的问题。2.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 核心分析:若法人股东想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购买该股权的义务,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关键在于转让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书面通知等环节需妥善进行。4. 实务建议:法人股东应按照《公司法》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明确征求同意的期限等关键信息。收集其他股东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回复等证据。若其他股东不同意且不购买,可通过协商、调解,不成则可考虑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其他股东按照合理价格购买股权,以实现退出。法律程序一般是先准备诉状、证据等材料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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