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从被逮捕到判刑的时间没有固定的标准时长。首先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3.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4. 侦查终结后案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5. 最后到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总体来说整个过程短则几个月长则可能一年甚至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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