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盗窃雇主家现金构成盗窃罪既遂。理由如下:1. 犯罪构成要件角度:装修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雇主家现金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当他实际取得对现金的控制时就满足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2. 既遂标准判断:既遂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装修工盗窃到现金后已将现金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已达到完成状态。3. 与未遂区别: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在此案例中装修工成功窃得现金不存在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财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及时报警警方会通过调查收集证据追究装修工的刑事责任。同时雇主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要求装修工返还被盗现金及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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