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可以复议的。1. 申请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 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 复议流程:申请人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复议机关受理后会进行审查可能会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复议机关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可能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等。4. 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的执行:一般情况下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有例外情况如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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