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伤情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中当事人的权益,若认为不公,属于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情况。2.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若认为伤情鉴定不公,需判断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权利义务:当事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鉴定机构有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并出具客观公正结论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在于是否存在鉴定人资格不符、程序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情况。4. 实务建议:首先收集能证明鉴定可能存在问题的证据,如鉴定程序违规的记录、鉴定人资质不符的证明等。然后向委托鉴定的机构或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若对重新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可在诉讼等法律程序中,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等方式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程序上,一般先申请重新鉴定,若重新鉴定后仍有争议,可在后续的庭审等环节进行质证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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