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属于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3. 核心分析:总公司应提交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基本材料。关键构成要件包括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经营范围明确、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在经营活动中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4. 实务建议:准备材料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交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若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受理后,按规定时间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 一般流程为提交申请、审核、领取执照,通常在受理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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