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房屋拆迁款的支付时间涉及拆迁补偿合同履行问题。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核心分析: 首先,拆迁款支付时间由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协议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征收部门有按约支付拆迁款的义务。 关键构成要件在于协议的有效签订,包括内容合法、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 若征收部门未按协议支付,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实务建议: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仔细核对支付期限条款。 若未按时拿到拆迁款,收集协议等相关证据。 先与征收部门沟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房屋征收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依据协议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支付拆迁款。法律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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