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有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义务。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只要不属于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就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权利义务:公安机关有通知家属的义务,家属有知情权。关键构成要件:明确区分无法通知和有碍侦查的情形。无法通知如被拘留人无家属联系方式等;有碍侦查如通知可能导致同案犯逃跑等。4. 实务建议:家属可留意是否有自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电话或书面通知。若超过24小时未接到通知,可主动联系拘留的公安机关询问情况。若怀疑存在违法拘留等情况,可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检察院反映,寻求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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