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形成权的行使行为,旨在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只要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合同即发生解除效力。权利义务:解除权人有通知对方的义务,对方有知晓合同解除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解除权需有合法依据,通知需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4. 实务建议:通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能够证明已通知到对方的方式。保留证据:留存通知的副本、发送记录等证据。若对方有异议: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效力,避免纠纷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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