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一般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期间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7天其中公安机关拘留期限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2.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 特殊案件的延长: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总之刑事拘留的天数会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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