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放弃继承权书面证明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是继承人对其享有的继承权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 权利义务:放弃后即不再享有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 关键构成要件:书面形式、明确放弃意思表示、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实务建议: 内容:写明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姓名、遗产范围、放弃声明人姓名及与被继承人关系、声明日期等。例如“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号码],系被继承人[姓名]的[亲属关系]。现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姓名]名下位于[房产地址]房产及其他遗产的继承权。声明日期:[具体日期]” 。 签署:由放弃声明人亲自签名并注明日期。 保存:一式多份,分别由继承人、其他继承人、遗产保管人等留存,以备后续可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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