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劳动局调解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劳动行政部门主持下,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劳动局申请调解。劳动局安排调解员,调解员了解争议情况,促使双方平等协商。 权利义务:双方有平等表达诉求的权利,也有配合调解、遵守调解协议的义务。关键在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构成要件:存在劳动争议,双方同意调解,调解过程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等原则。实务建议: 收集证据: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权益的证据。 前往劳动局:填写调解申请书,说明争议情况。 参与调解:如实陈述事实,积极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后,要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可履行。若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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