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1.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无效合同的主张主体可以是任何一方,且不受时间限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只有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且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3.原因不同:无效合同是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情形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由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4.处理后果不同:无效合同处理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经撤销后,同样有返还财产等处理方式,未撤销时则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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