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2.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3.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4.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总之正常情况是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但存在特殊情形的除外。家属要关注案件进展如有疑问可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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