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限规定如下:1. 一审普通程序: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 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3. 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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