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 这属于借款合同中涉及的担保责任承担问题。2.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 核心分析: 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贷款人死亡,只要债务到期未履行等符合约定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承担责任范围依合同约定,一般包括主债权及相关费用等。关键在于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是否符合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 若为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4. 实务建议: 首先查看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方式及责任范围。 债权人可收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起诉时需准备好起诉状、证据等材料,按法律程序进行立案、审理等。 担保人若认为自身不应承担责任,需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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