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非法偷录的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证据,但合法性存在争议。2.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同时,该规定第88条指出,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3. 核心分析:一般情况下,偷录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其取得的录音证据可能不被采纳。但存在例外,如果该录音证据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证据要求。4. 实务建议:收集合法录音证据,可在对方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录制。若已经有非法偷录的录音,需判断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若要作为证据使用,可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并说明收集的情况及证明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判断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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