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公司以劝退为借口裁员属于经济性裁员行为。2.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及程序。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标准,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公司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需支付经济补偿;若不符合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赔偿金。权利义务:公司有按规定支付补偿的义务,员工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需符合经济性裁员情形且履行提前通知工会等程序。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公司的裁员通知、沟通记录等。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流程:先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后安排开庭,双方举证质证,最后仲裁委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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