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急辞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行为。2.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需遵循法定程序。急辞不符合正常程序,用人单位可能不同意。权利义务:劳动者有按程序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有在合理期限内安排工作交接等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准备好已提交书面辞职通知的证据,如快递底单、邮件记录等。寻求帮助: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协助。法律程序:监察部门介入后,若用人单位仍不批准,可申请劳动仲裁。一般先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后安排开庭,双方举证质证,最后仲裁委裁决。劳动者要注意在规定时效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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