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离职后可依法主张相应补偿。2.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据此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权利义务:劳动者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缴纳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关键要件: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保的事实,劳动者以该理由离职。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未缴纳证明等。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离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未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通知凭证。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开庭审理、裁决。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