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主债务人破产时,担保人需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承担还款责任。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 核心分析:若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关键构成要件在于担保合同的有效存在以及主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4. 实务建议:收集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担保关系及自身担保责任范围。关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进展,及时申报债权。若债权人要求承担责任,可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抗辩。若需承担责任,承担后及时向主债务人追偿。可通过参与破产程序、协商等方式,尽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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