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的一种法律程序行为。2.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事人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在规定期间提交异议,法院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移送或驳回裁定。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法院有审查并作出裁定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要有合理理由证明受理法院无管辖权。4. 实务建议:当事人应在答辩状期间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管辖法院更合适。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一般会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裁定。若对裁定结果不服,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会在立案后3个月内作出终审裁定。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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