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之前在看守所的最长羁押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 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 特殊情况延长: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3. 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的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侦查羁押期限。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审判阶段一审普通程序一般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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