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 核心分析: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各有相应签名、注明日期等要求。口头遗嘱适用于危急情况,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及时变更为其他形式遗嘱。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他人利益。4. 实务建议:自书遗嘱直接由遗嘱人书写。代书、打印等遗嘱找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可对遗嘱进行公证增强效力。妥善保管遗嘱原件,避免遗失、篡改。发生纠纷时,继承人可通过法院等途径确认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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