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可以立口头遗嘱,且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各方权利义务:遗嘱人有通过口头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需符合法定条件;见证人需如实见证遗嘱订立过程。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危急情况,二是两个以上见证人,三是危急情况消除后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口头遗嘱无效。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可以寻找见证人口头或书面证明遗嘱订立情况。寻求帮助:如有纠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遗嘱效力。法律程序:继承人之间对口头遗嘱效力有争议时,一方可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各方提供证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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