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签了三次合同后不续签的赔偿问题,涉及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理及经济补偿规定。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若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第三次续签时用人单位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却未签,需支付二倍工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有依法续签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相关排除情形。构成要件:一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二是劳动者无过错(符合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实务建议:收集好前两次劳动合同,证明连续订立情况。若用人单位不续签,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申请书、仲裁受理、开庭审理、仲裁调解、仲裁裁决。劳动者要注意在规定时效内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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