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意定监护是一种通过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核心分析:适用逻辑: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基于其自主意愿指定监护人。权利义务:意定监护人需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有权在意识清醒时选择合适的监护人。构成要件:主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实务建议:协商确定:由成年人与拟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充分协商,明确权利义务。书面形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协议应详细载明监护事项、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可公证:为增强协议效力,可将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变更与解除:若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意定监护,应依法进行相应程序,重新签订协议或办理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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