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 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若存在收养关系等法定情形,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义务;若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等特定情况,在符合条件时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有抚养义务。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3. 核心分析: 对于收养关系,收养成立后养父母有抚养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关键在于收养关系是否依法成立,需符合一系列收养条件和程序。 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有抚养义务,认定标准是是否存在抚养教育行为。4. 实务建议: 若涉及收养关系,要确保收养程序合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注意留存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相关证据,如生活费用支出凭证、教育投入记录等。 若产生抚养纠纷,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存在抚养义务及责任承担。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