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房产取消抵押属于物权变动中的抵押权消灭行为,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完毕以及物权登记的变更。2.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3. 核心分析:首先,需确认主债权已得到清偿,这是抵押权消灭的前提。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需就取消抵押事宜达成一致。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手续,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4. 实务建议:收集主债权已履行完毕的证据,如还款凭证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主债权消灭证明等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后,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般在一定工作日内完成。注意在办理过程中确保材料真实、齐全,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办理受阻。 潜在风险在于如果主债权未真正履行完毕就办理取消抵押,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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