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交通违章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导致车辆被扣留,这属于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核心分析:适用上述规定时,需明确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才能扣车。车主有配合执法的义务,若对扣车行为不服,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关键在于违章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扣车情形。实务建议:如果车辆被扣留,车主应及时前往交通管理部门了解扣车原因。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违规行为或已完成整改。若对扣车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程序一般是先由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扣车决定并告知车主,车主不服可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若仍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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