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新证据需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发现的,且能对案件主要事实产生实质性影响。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即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不能确凿地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若发现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那么该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就存在问题,有必要进行再审。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质证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若存在这种情况,可提起再审。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这体现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未履行该职责,可能导致再审。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即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再审予以纠正。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组织的合法性和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若存在违规情况,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公正性,可启动再审。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因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未参加诉讼,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公正性,可进行再审。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辩论权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若在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应进行再审。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传票传唤是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环节,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可能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引发再审。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若判决、裁定未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处理,或者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需要通过再审进行纠正。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作为判决、裁定依据的法律文书发生变化,原判决、裁定的基础不复存在,应进行再审。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是对审判人员的严格要求,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必然影响判决、裁定的公正性,必须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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