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体来说: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不存在胁迫、欺诈等违反意愿的情况。3.双方均无配偶不存在重婚情形。4.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6.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如果要认定事实婚姻需注意是否符合上述时间节点及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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