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此外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赌博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会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参与赌博活动不仅会导致个人财产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建议远离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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