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条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有权提出比如原告发现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且其起诉后被告应诉答辩未提出异议此时原告若再申请移送管辖法院应审查并可能允许其提出管辖权异议。2 时间条件: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避免当事人随意拖延提出异议的时间影响案件审理效率。3 客体条件: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4 形式条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明确阐述异议的事实和理由。5 实质条件:必须有证据证明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如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与受理法院不一致或案件性质决定的管辖法院与受理法院不符等。若没有合理依据法院将驳回异议申请。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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