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多种不同形式的遗嘱对订立地点要求不同:1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律未对订立地点作出强制要求只要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在哪写都具有法律效力。2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订立地点无特殊要求关键是要符合见证等法定条件。3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样订立地点不影响其效力只要满足见证等条件即可。4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订立地点无特定限制符合见证要求就行。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订立地点通常在危急情况发生地且要符合见证等条件。6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一般需前往公证机构订立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公证的遗嘱具有较高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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