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处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如下:1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 特殊情况的延长: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3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4 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而侦查终结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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