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费用。这是行使追偿权的前提只有在实际支付赔偿后才可能启动追偿程序。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而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重大过失是指明显违反职务上的注意义务。3 追偿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不得超出该范围额外要求工作人员等承担责任。4 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超过法定时效则丧失追偿权。满足上述条件后行政机关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同时促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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