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仍然存在离婚冷静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设立离婚冷静期主要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因冲动而草率离婚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在涉及离婚事宜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程序规定理性对待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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