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如下: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3.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4.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5.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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