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抢夺立案标准如下: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予以立案追诉。2.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一旦达到上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抢夺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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