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判决核心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开庭次数,法律未对开庭次数作出强制性规定,具体需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判断:1.一次开庭可能判离的情形若起诉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且事实清楚、争议较小,法院经一次开庭审理后,可直接判决准予离婚。2.多次开庭的常见原因若无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存在重大争议,第一次起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此时需等待6个月后再次起诉(无新情况新理由的限制),第二次起诉时,即使无新证据,法院通常会结合多次起诉的事实,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但并非绝对(需审查是否存在和好可能)。3.开庭次数的影响因素开庭次数由案件复杂程度决定:如证据需要多次质证、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涉及评估鉴定等,可能需多次开庭,但最终仍以感情是否破裂为判决标准。综上,离婚判决不取决于开庭次数,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定离婚条件及证据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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