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核心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1.产生前提不同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执行程序的基础对象;失信被执行人仅针对被执行人中存在法定失信情形的主体,需符合“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伪造证据逃避执行”等法定条件,经申请或法院依职权纳入。2.性质与定位不同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中的义务主体,体现的是未履行债务的事实状态;失信被执行人是被施加信用惩戒的特殊被执行人,体现的是对其拒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信用否定评价。3.限制措施不同被执行人主要面临财产执行(查封、冻结、划拨财产等);失信被执行人除财产执行外,还需承担信用惩戒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贷款、限制招投标、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4.期限规则不同被执行人无固定期限,履行完毕或执行终结则主体身份消除;失信被执行人有法定期限(一般2年,情节严重可延长1-3年),履行全部义务后可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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