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未规定“卖淫罪”,与卖淫相关的刑事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定罪需结合行为性质、情节等要件:1.组织卖淫罪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控制多人(≥3人)从事卖淫活动,处5-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如组织未成年人卖淫、造成重伤死亡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2.强迫卖淫罪以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处5-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如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多人多次强迫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他人卖淫(含引诱未成年人);为卖淫提供固定/临时场所、便利条件(容留);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介绍);均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如引诱多人多次、容留未成年人等)处5-10年有期徒刑。4.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如管账、望风、招募人员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如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多次协助等)处5-10年有期徒刑。需明确:卖淫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上述组织、强迫、引诱等关联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定罪需依据行为手段、对象属性(如是否未成年人)、次数、后果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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