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目前未被取消,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离婚冷静期具体为: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截至目前,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修改该规定的立法动态,离婚冷静期仍为现行有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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