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范围及顺序依据法律规定如下:1.第一顺序:配偶;2.第二顺序:父母、子女;3.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组织,但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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