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具有特殊性,并非完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核心规则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原告需承担的举证责任范围包括:1.证明自身符合起诉条件(如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等);2.在起诉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已向被告提出申请(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主张行政赔偿、补偿时,证明因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综上,行政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仅适用于原告特定事项,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是主导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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