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经济补偿的处理需区分情形:一、用人单位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工资、福利待遇等)导致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满三年的,支付三个月工资。此处“工资”指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二、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主动不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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